把贵妇强怀孕了 ,是否应当认定为“严重后果”?第2部分, 3.既然强奸罪的构成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为客观要件,那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,就可能会给被害幼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等后果,它已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之中,所以,造成被害幼女怀孕也是一个结果加重,而非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手段或情节的恶劣问题,结果与情节两者不能混淆。
4.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可以为此提供借鉴。
作者观点整理
1、怀孕是每个强奸案件都有可能发生的附随后果。从法条的设置来看,认为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绝对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结论显然行不通,有悖结果加重犯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理念。
2、怀孕会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甚至造成损伤,严重的还可能危及产妇和胎儿生命,这是不争的事实,但怀孕本身无法与重伤划等号。
3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第25条第(6)项规定: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、怀孕、感染性病等后果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我们倾向于同意“强奸致女性怀孕,应当认定为“严重后果”的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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